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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灿诉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灿,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秦某灿。委托代理人彭刚,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委托代理人朱志凌,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某。原告秦某灿诉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灿的委托代理人彭刚、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志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灿诉称,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3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及担保书》,二被告向原告承诺及担保于2014年12月底前归还,现到期二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未到庭,且未在法定答辩期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属实,但该笔资金实际上系唐某借用,我公司暂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向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秦某灿、张某勇、秦某出具《还款承诺及担保》,载明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秦某灿借款200000元,2013年11月25日向秦某灿借款300000元,承诺在2014年12月底还清借款本息。被告唐某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查明,2013年7月30日,秦某灿向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汇入200000元。2013年11月25日,秦某灿向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汇入3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还款承诺及担保》、银行明细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还款承诺及担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承诺在2014年12月底还款而未偿还,被告唐某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秦某灿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唐某承担(此款已由原告秦某灿垫付,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唐某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曾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