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王某甲,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告谭某甲,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林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