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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翠华与尹昌文、吴秀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翠华,尹昌文,吴秀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韩翠华,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尹昌文,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吴秀仙,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为执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昌文、吴秀仙于2015年4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80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470元,但被执行人尹昌文、吴秀仙仍拒不履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尹昌文、吴秀仙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的收入,共计价值384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