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延胜与张书凤、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胜,张书凤,李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赵延胜,成年。被执行人张书凤。被执行人李艳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延胜诉被执行人张书凤、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延胜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书凤、李艳霞做工作促使申请执行人赵延胜与被执行人张书凤、李艳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