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向雪纯、李红星与向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雪纯,李红星,向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人向雪纯,女,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李红星,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向远,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在执行李红星与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雪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现因异议人向雪纯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