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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72号原告包某某,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莉,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复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包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