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传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传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尤传顺,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丰泽区人。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郑大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尤传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传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工程押金2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的房产在(2011)德执行1159号案执行中,已进行评估,现正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