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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毕可萍、毕建武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某甲,毕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特字第2号申请人毕某甲,系被申请人毕某乙之妻,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泓泱,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赛男,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毕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毕某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毕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