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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浩与张浩、张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76-2号原告张浩。被告张浩。被告张侠。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浩诉被告张浩、张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