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杨宏友与李鸿雁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360号原告杨宏友诉被告李鸿雁、杨国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杨宏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