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跃选与张向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选,张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03-1号原告赵跃选。被告张向英,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跃选诉被告张向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跃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向英妻子董蒙蒙名下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向英妻子董蒙蒙名下的坐落在保定市阳光南大街的项目嘉昌荣域铂庭(原温馨嘉园)15幢3层302室房产,查封期间,财产所有人可以看管和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