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县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X富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X富,大方县XX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县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武X富,男。被执行人大方县XX煤矿。申请执行人武X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方县XX煤矿工伤赔偿一案,百里杜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贵百劳人仲案字(2013)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X富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5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胡云贵审判员 田伦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