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碧芬与被执行人蔡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碧芬,蔡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黄碧芬,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蔡向阳,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向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蔡向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庄亚飚执行员 黄小梅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