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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范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传泉,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