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柯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十堰市东澳置业有限公司出纳。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8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流成,湖北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琴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良计、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开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王流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十堰市纪委在审查十堰市谊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联公司)“谊联帝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档案时,发现档案中一张2005年4月14日的确权图上加盖的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的印章系伪造、变造的印章。经司法鉴定,伪造的确权图上的字迹系柯某所写。并且先有印章后有字迹。经调查,市谊联房地产公司凭借此伪造的确权图取得了十堰市规划局正规的土地规划手续,非法占用国有土地2808.6平方米,违建面积46185.77平方米,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非法占用、违建,致使400余户居民购房后无法办理房产证,多次到市政府、信访办等处上访,多次发生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非常大的恶劣影响。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谊联帝景”小区楼盘;2、书证柯某签字的图纸;3、证人郝某、孙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柯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图纸并不是其伪造,土地局地籍科的公章不是其盖印的,是程君让其帮忙写几个字。其辩护人的补充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证据证明柯某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的行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的现状地形图属业务科室内部使用印章,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范畴;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非常大的恶劣影响的严重后果,并非是“地形图”造成的,是相关部门审查不严造成。请求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十堰市纪委在审查谊联公司“谊联帝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档案时,发现档案中一张2005年4月14日的确权图上加盖的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的印章系伪造、变造的印章。经司法鉴定,伪造的确权图上的字迹系柯某所写,并且先有印章后有字迹。另查明,谊联公司凭借此伪造的确权图取得了十堰市规划局土地规划手续,非法占用国有土地2808.6平方米,违建面积46185.77平方米,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非法占用、违建,致使400余户居民购房后无法办理房产证,多次到市政府、信访办等处上访,多次发生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非常大的恶劣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谊联公司伪造的土地确权图,载明盖有伪造的“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公章上,柯某于2005年4月14日书写“此土地属谊联房地产公司征用范围”。(2)十堰市国土局关于谊联公司“谊联帝景”项目违法占地查处及处理情况的报告,载明谊联公司违法建筑房屋及处理意见。(3)谊联公司违法占地、建房时在规划局的手续,国土局、监察局处罚的材料,载明因谊联公司违法建筑,相关土地、规划、监察等部门作出的相应处罚。(4)柯某户籍材料,载明被告人柯某的身份信息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郝某(谊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06年建设的“谊联帝景”房屋,2009年全部完工。房地产项目手续大部分是程君跑的,程君于2009年车祸死亡后,由我负责。(2)证人姜某的证言,柯某签字的地形图是我制作谊联房地产申报谊联帝景项目的规划平面图依据之一,是直接补交我手上的图纸。因为在出具规划平面图时,这张有用地界线及范围的图纸在谊联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没有,且谊联公司提交的用地图复印件不清晰,我就要求谊联公司提供一张用地范围的确权图,后来谊联公司就提供了这张图纸。(3)证人孙某的证言,当时跑手续的主要是程君,有时他忙不过来,就让我们办公室的我或其他人帮忙送手续到相关单位,十堰市规划局、土地局我都去过,每次都是我一个人送的手续每次资料都是程君或郝某把资料收集好后交给我的,我只负责送,具体资料里面哪些内容,我都不知道。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的供述,我是2002年底到谊联公司上班,担任出纳工作,2010年6月从公司出来单干了三年,2013年5月,又回公司上班至今。“谊联帝景”房地产项目是程君在做。盖有市国土局地籍管理科公章的确权图纸上写的“此土地属谊联房地产公司征用范围”笔迹是我的。这张图看起来是挖山时用的图。当时能让我在图上写字的人不是郝某就是当时跑手续的程君,别人不可能让我在图纸上写,我写字的时候图纸上没有印章。当时,谊联公司老总郝某负责全面的申建工作,程君帮他跑手续,我们其他人只是帮忙送材料跑腿,对材料内容不知情。4、鉴定意见(1)十公(刑)鉴(文)字(2014)083号鉴定意见,载明经鉴定,认为土地确权书上的字迹为柯某书写。(2)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印章鉴定书(十公(刑)鉴(文)字(2014)093号)(鉴定人:雷云、于晶),鉴定时间2014年11月26日,载明经鉴定确权图上的朱墨时序为先朱后墨。(3)印章鉴定书(十公(刑)鉴(文)字(2014)035号),载明经鉴定,送检的规划图上盖印的“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印文与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印文样本不相同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载明经公安部门依法搜查了东澳公司办公室,搜得一枚“十堰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竣工验收专用章”,经鉴定也系假公章,郝某及出纳均称不知道公章来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柯某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柯某是先签字后盖章,并没有伪造公章,土地局地籍科的公章不是其盖印的,是程君让其帮忙写的;且土地局地籍科盖印的地形图不是国家机关公文范畴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柯某作为一名中专文化程度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只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权代表国家机关在公文上签字后盖印,其作为公司职员仍然擅自在伪造的“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印章盖印后的地形图上签署“此土地属谊联房地产公司征用范围”签字确认,导致谊联公司凭此确权图取得了土地规划手续,违建房屋。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琴审 判 员 陈良计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