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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曹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