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轮行天下车轮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党自循、党自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轮行天下车轮有限公司,党自循,党自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陕西轮行天下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段376号海纳汽配市场北区L39A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自循,男,194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党自昭,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轮行天下车轮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党自循、党自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轮行天下车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轮行天下车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轮行天下车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轮行天下车轮有限公司负担87.5元。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