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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翠生与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翠生,许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卢翠生,居民。被告许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翠生诉被告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翠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翠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卢翠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胜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