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翠生与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翠生,许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卢翠生,居民。被告许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翠生诉被告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翠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翠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卢翠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胜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