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崔海奇诉魏保龙、张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奇,魏保龙,张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崔海奇,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魏保龙,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彦丽,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奇诉被告魏保龙、张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魏保龙、张彦丽位于巩义市人民路的房产一套,原告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保龙、张彦丽位于巩义市人民路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郅守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