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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崔海奇诉魏保龙、张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奇,魏保龙,张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崔海奇,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魏保龙,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彦丽,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奇诉被告魏保龙、张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魏保龙、张彦丽位于巩义市人民路的房产一套,原告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保龙、张彦丽位于巩义市人民路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郅守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