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坤太、卢清妹计生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坤太,卢清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96-2号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叶坤太,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西园镇。被执行人卢清妹,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西园镇。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坤太、卢清妹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3)第05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漳执审字第1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财产登记情况,并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坤太在银行存款2027.73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2027.73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3)第05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