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8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奔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君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君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奔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君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君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896-4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奔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龙越路19号附3号绿色空间1幢1-1,组织机构代码:70938220-2。法定代表人王南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国平,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贵明,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君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牌路101号附4号米兰天空2幢1-5,组织机构代码:57214963-6。法定代表人郑君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浩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郑君满,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浩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奔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奔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君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满公司)、郑君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奔力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君满公司、郑君满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君满公司、郑君满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奔力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奔力公司申请撤回本诉及被告(反诉原告)君满公司、郑君满申请撤回反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奔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君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君满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920元,减半收取104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奔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君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君满负担。审 判 长 雷元亮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