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曾锐华与冯丽青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锐华,冯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曾锐华,女,1988年1月4日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委托代理人段培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冯丽青,1963年2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曾锐华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冯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被执行人冯丽青应赔付申请执行人曾锐华药材款128300元、诉讼费3426元,合计1314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2014)牟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确定的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处理完毕。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曾锐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习在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和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