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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李卫东,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与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东负担。审判员  王孝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