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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661号原告万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赵成亮,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善岭,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李慧慧,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昭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善岭,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4月登记结婚,有婚生女儿万某某,于1992年10月出生,由于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至起诉离婚时已经分居三年半,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2、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3、被告户籍证明信。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从未发生过争吵,感情基础良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1986年4月登记结婚,1992年10月婚生女儿万某某,现已成年。本院认为,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虽然出现夫妻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万某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条件,为此本院不准万某与刘某离婚。关于万某提出的其与刘某夫妻分居事实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万某与刘某双方都应当珍惜夫妻情缘,珍爱家庭,彼此关心体贴,齐心协力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昭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龙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