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薛冰与俞杰、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冰,俞杰,刘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291号原告:薛冰。被告:俞杰。被告:刘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冰与被告俞杰、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