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重庆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兴华西路4号1楼30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3623-7。法定代表人周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784-0。法定代表人夏恩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692-5。法定代表人任泽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春玉,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原告重庆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瞿明胜人民陪审员 刘燕妮人民陪审员 贺清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