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执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雪英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英,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1703号申请人孙雪英,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任国强,镇长。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松华,主任。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月华南街18号。法定代表人肖丹,主任。申请人孙雪英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6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663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杨建平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