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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必锋与黎彩香、刘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锋,黎彩香,刘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陈必锋,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吴智亮,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彩香,女,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娟,女,1974年1月19日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必锋诉被告黎彩香、刘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必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必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75元。审 判 长 :彭泽川审 判 员 :王健茹人民陪审员 :陆振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旭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