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袁贵香诉被告滕建宇、胡德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贵香,腾建宇,胡德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袁贵香,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程寨乡。被告腾建宇,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程寨乡。被告胡德中,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程寨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原告袁贵香诉被告滕建宇、胡德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贵香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贵香撤回对被告滕建宇、胡德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袁贵香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归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