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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曾凯彬与郭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凯彬,郭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曾凯彬,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郭标顺,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凯彬诉被告郭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凯彬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凯彬以欲与被告郭标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凯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曾凯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