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横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君平与吴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君平,吴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杜君平。被告:吴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君平与被告吴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杜君平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