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姜朝晖与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代红梅、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常海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朝晖,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代红梅,洛阳平,常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姜朝晖,男。被执行人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代红梅,女。被执行人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常海杰,男。姜朝晖与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代红梅、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常海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代红梅、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常海杰银行存款304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代红梅、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常海杰自2015年3月7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景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