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戚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秀明,张洋生,李素琴,张梦琪,张梦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戚秀明。被执行人张洋生。被执行人李素琴。被执行人张梦琪。被执行人张梦颖。申请执行人戚秀明与被执行人张洋生、李素琴、张梦琪、��梦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洋生、李素琴欠申请执行人戚秀明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合计350万元,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之前偿还50万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2015年8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2016年2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2016年8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2017年2月10日前偿还100万元,如果两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申请一并执行,且两被执行人另行承担50万元违约金;被执行人张梦琪、张梦颖对借款本金3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