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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辖终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邵志培与印晔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印晔峰,邵志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印晔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志培。上诉人印晔峰因与被上诉人邵志培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15)戚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原审被告印晔峰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印晔峰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印晔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印晔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本案是一起委托买卖合同引起的追款还款纠纷,原审法院在立案及原审裁定中确定的案由均不正确。如被上诉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所称,上诉人代理被上诉人购买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公司)的保健产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有委托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是一起委托买卖合同引起的追款还款纠纷,而不是原审法院立案时确定的不当得利纠纷和原审裁定确定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委托合同履行地是富迪公司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案由应是委托合同纠纷,上诉人代理被上诉人购买富迪公司的保健产品,富迪公司住所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六团普陀路218号,而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是富迪公司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富迪公司作为本次纠纷的关键案外人,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案的委托合同纠纷管辖地法院首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该对被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综上,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书,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邵志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系暂定案由,最终案由确定应以结案案由为准,但无论是原审裁定确定的买卖合同纠纷还是上诉人主张的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故印晔峰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印晔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审 判 员  罗希夷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