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厚英与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厚英,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13号原告郭厚英。被告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原告郭厚英因对信访回复事宜不服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郭后荣同志信访件的答复》,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1、请求依法撤销中共金洞林场委员会于1987年1月14日作出的3号文件;2、补发原告26年工资30万元;3、给予伤残赔偿和医药费20万元;4、对相关单位不作为进行追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本案中,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党委于1986年作出的文件,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6年尚未颁布实施,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实施前的行为无溯及力;第二,原告诉请要求按照政策办理退休并享受待遇,补发工资30万元,赔偿损失20万元,追究相关单位不作为等诉讼请求,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厚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跃兵审 判 员 周文静人民陪审员 蒋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