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爱萍与侯炜、朱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萍,侯炜,朱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陈爱萍。被告侯炜。被告朱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萍与被告侯炜、朱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并减免2000元计7114元,由原告陈爱萍承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