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卢艳琼与王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艳琼,王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卢艳琼,女。被执行人王富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艳琼与王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富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卢艳琼各项执行款共计63894.56元,并承担担案件受理费710元;案件执行费87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卢艳琼与王富海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王富海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