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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瑞伙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伙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伙,曾用名张瑞林,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石城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伙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伙及其辩护人孔令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张瑞伙携带锄头,一人来到珠坑乡塘台村九磜组犁呾塅清理烟地田堘上的杂草。为贪图方便,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靠近水库尾旁边的田堘上的杂草,过后不到二分钟,一阵大风,将火球吹落到犁呾塅北面靠近山脚的荒田里,引燃了荒田里的丝茅杂草,紧接着火苗又向四周蔓延并越过山脚田坎蔓延到茶山排、龙脑上、葛藤排等山场。被告人张瑞伙遂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救火,经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奋力扑救,将大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4.3公顷。2015年2月13日晚上,该火灾死灰复燃,形成了新的过火面积,经补充鉴定,因死灰复燃过火有林地面积15.7公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瑞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黄某、巫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现场照片、现场图,石城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关于珠坑乡塘台村犁呾森林火灾损失鉴定意见书,石城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投案记录,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伙失火烧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失火烧山造成林地损失的过火面积应以第一份鉴定意见为准,即认定有林地过火面积54.3公顷,因死灰复燃造成的有林地过火面积15.7公顷不应计算,理由是大火扑灭后被告人已被限制了人生自由,第二天死灰复燃的大火被告人已无能力控制。2、被告人能积极参与救火,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鸾东审 判 员  赖红彦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隆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