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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龙门县鸿信咨询有限公司与唐冬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鸿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群弟。被执行人:唐冬铃,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鸿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冬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冬铃应于2014年12月9日前还清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龙门县鸿信咨询有限公司,并承担受理费2525元。但被执行人唐冬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唐冬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冬铃付清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龙门县鸿信咨询有限公司以及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2840元。但被执行人唐冬铃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等部门,除查封被执行人唐冬铃座落在龙门县永汉镇增龙路216号的房屋一幢,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2832**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冬铃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作终��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颖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