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商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140号原告山西��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23层2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8326212-9。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460995-4。法定代表人曹长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俊芳,女,汉族,1956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被告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俊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位于太原市长治路226号1幢23层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总价款8032871元;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及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合同签订前,原告已将全部房屋转让金支付给被告。合同生效后,被告只是交付了该房屋给原告使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述的事实,被告收到原告全部房款,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由于客观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0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坐落于太原市长治路226号1幢23层,建筑面积1271.3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57.6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办公用房。该房屋以套计价,共计8032871元。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后,出卖人已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且出卖人已结清其使用该房屋时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人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买受人要求,及时协助买受人申请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出卖人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若不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08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纳预付房款8万元,2008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纳预付房款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其余购房款7872871元。被告分别于2009年12月16日、2010年4月30日向原告开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被告交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费用596840元。被告已将涉诉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2010年12月13日,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晋房权证并字第××号。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据、发票、记账凭证,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房��所有权证书,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另有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未及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且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费用596840元,故过户费应由被告承担,若实际��户费用高于596840元,由原告向被告另行支付不足部分费用,若实际过户费用低于596840元,剩余费用由被告退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将位于太原市长治路226号1幢23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晋房权证并字第××号)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二、上述房屋的过户费由被告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已交付的费用多退少补)。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 姣人民陪审员 池凤林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红丽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