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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穆冬梅与如皋市档案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冬梅,如皋市档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5)东行初字第00143号原告穆冬梅。委托代理人张远辉。被告如皋市档案局。法定代表人许益飞,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原告穆冬梅诉被告如皋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5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如皋市档案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向原、被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原、被告于同年5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穆冬梅签收了开庭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能向本院陈述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并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告穆冬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第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穆冬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冬梅负担。审 判 长  苏 海审 判 员  陆身梅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