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与王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王洪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0号。负责人姜乐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天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洪香,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东。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诉被告王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