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杜成友与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杜成友。被执行人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执行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TDB4BGRR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