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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贾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冻结、划拨存款用)(2015)泗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贾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审结。该案(2014)泗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某,在你处(邮储银行泗水泉源支行)604618287200159215号账户上的存款玖万元整(90000.00)。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