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贾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冻结、划拨存款用)(2015)泗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贾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审结。该案(2014)泗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某,在你处(邮储银行泗水泉源支行)604618287200159215号账户上的存款玖万元整(90000.00)。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