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8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秦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财产折价款42500元,生活困难帮助金4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某某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财产折价款,生活困难帮助金共77000元。剩余5500元申请人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放弃再不追索、执行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秦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