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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范良与包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良,包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范良被执行人包志国范良申请执行包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良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包志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10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