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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非诉行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小明、梁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非诉行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平。被执行人陈小明。被执行人梁姬。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小明、梁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门计征决字第84100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被执行人陈小明、梁姬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10712元及滞纳金人民币4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4日向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小明名下的牌号为苏FRF3**的汽车办理了查封登记,但该车目前查无下落;于2015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陈小明名下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世纪光华苑602幢603室的唯一住房办理了查封登记。另经执行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处罚内容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目前查无下落的汽车及暂不便处置的唯一住房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门计征决字第84100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波审 判 员  董景松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