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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26号申请人河南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焦作荣格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焦东办事处*楼。法定代表人孙会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栓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海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系建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琛,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荣格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荣格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荣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莲蓬,被申请人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海旺、王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荣格公司称,请求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焦仲裁字第89号裁决书。理由是:1、焦作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申请人提出质量鉴定,但是仲裁庭不予准许,违反了仲裁规定,偏袒对方当事人;2、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工程造价应当重新鉴定,鉴定是没有鉴定资质的辅助人员所做;3、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不是储思明本人所签均是伪造;4、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申请人的所有请求及答辩、质证意见等仲裁均不采纳,属于偏袒被申请人枉法裁决;5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工程所有施工资料均有被申请人保存,其只提供对其有利的资料。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建工公司答辩称,焦作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仲裁程序合法,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是:(2013)焦仲裁字第89号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应当撤销。针对争议焦点,申请人荣格公司的主张和理由与其申请内容相同。被申请人建工公司的主张与其答辩意见相同。本院认为,申请人荣格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工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初始阶段按约履行,建工公司开始施工后,荣格公司给付部分工程款,当双方发生纠纷后停止施工,无法就施工工程的结算及损失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建工公司以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荣格公司以质量问题提出仲裁反请求。双方对施工工程量多少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关于施工工程量的问题,焦作仲裁委员会通过工程量鉴定确定工程量。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荣格公司提出鉴定时,焦作仲裁委员会开庭笔录记载,仲裁庭以若有质量问题难以查明原因为由,仲裁庭决定不对已施工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仲裁庭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属于程序违法。故申请人荣格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成立,对其请求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焦仲裁字第89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焦仲裁字第89号裁决书。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 林审 判 员  范炳鑫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申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