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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彬诉被告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孙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彬,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孙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王长彬,男,1963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孟乾。被告孙伟民,男,1973年8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树宏,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长彬因与被告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长新电器公司)、孙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书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治甫,被告长新电器公司、孙伟民的委托代理人刘树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2日,原告给被告长新电器公司供煤661.3吨,每吨单价580元,经公司主管被告孙伟民给原告签有一份供货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835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损失从2013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长新电器公司辩称,1、被告长新电器公司是否欠原告货款应以原告出具的证据核实后为准。2、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从原告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告孙伟民辩称,被告孙伟民是被告长新电器公司的工作人员,其给原告出具的手续系职务行为,被告孙伟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长新电器公司入库单(原件)、长新电器公司入库单(复印件)、2013年4月30日记账凭证(系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共计卖给被告煤661.3吨,单价为每吨580元,总价值383554元。2、孙战鹏录音一份,证明孙战鹏系被告长新电器公司股东,且在该公司任厂长职务及被告长新电器公司拖欠原告煤款的事实。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打印的被告长新电器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一份,证明信息上显示孙战鹏系该公司股东,且占股东比例为31.55%。被告长新电器公司、孙伟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一提出,1、对入库单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2、被告孙伟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3、入库单不能证明是被告长新电器公司欠原告的货款,只能证明原、被告曾有业务往来,而不能证明被告长新电器公司欠原告煤款661.3吨。而该入库单是蓝联,蓝联应由被告长新电器公司供管部保存,而不应由原告保存。4、其余两份系复印件,因为没有原件,不能确认两份复印件的��实性。对证据二提出,1、该录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孙战鹏与被告长新电器公司没有关系。3、录音内容不能显示录音时间,更不能显示这笔款是否结清以及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对证据三提出,该份工商信息拉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信息未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印章,不能确认其真实性。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一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经算账后,作为被告长新电器公司的过磅员即被告孙伟民给原告出具一份总入库单的行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被告孙伟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长新电器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被告长新电器公司异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证据二提出的异议,因孙战鹏未到庭接受质证,被告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证据三提出的异议,因该信息未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印章,不能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异议本院���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孙伟民系被告长新电器公司过磅员。2011年至2013年4月,原告向被告长新电器公司供应工业用煤。2013年4月12日,被告孙伟民给原告出具入库单一份,内容为:“被告长新电器公司入库单,2013年4月12日,材料名称:煤,计量单位:T,数量:661.3,单价:580,金额:383554,合计金额:叁拾捌万叁仟伍佰伍拾肆元,主管:孙伟民,供货人:王长彬”。后经原告催要无果,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彬向被告长新电器公司供应工业用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购买协议,但有被告长新电器公司的工作人员即过磅员被告孙伟民给原告出具的入库单在卷佐证,因此,原告与被告长新电器公司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其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长新电器公司拖欠原告煤款���履行偿还是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其过错属于被告长新电器公司,被告长新电器公司应承担清偿本案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凭被告长新电器公司的过磅员被告孙伟民出具的入库单,请求判令被告长新电器公司偿还货款的理由合法,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长新电器公司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无此约定,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长新电器公司不履行偿还货款义务,已对原告造成损失,可从原告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货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孙伟民承担给付煤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孙伟民给原告出具入库单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就被告孙伟民在履行职务期间向原告出具入库单所拖欠的煤款,应由被告长新电器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其要求被告��伟民承担给付煤款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长彬货款3835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长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27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长葛市长新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