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四清与肖大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411号吴四清:肖大兵: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姚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凡 更多数据: